2018-06-29 阅读次数:110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B.A.R。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制冷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单位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首都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制冷科学事业,积极开展学术、编辑、培训、科普、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为首都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弘扬优良学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协素质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四道口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地区制冷学科的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二)把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有机结合,普及制冷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制冷技术;提高全民对制冷科技认识,宣传建立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三)编辑制冷科技书籍、报刊;
(四)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北京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等工作;对北京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开展产、学、研、用相结合工作,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培养和积极举荐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七)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制冷科技、制冷工程、制冷产品生产等与制冷学科有关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在制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工作的并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四)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及管理干部;
(六)在京的中国制冷学会会员;
(七)在京的各大专院校制冷及相关专业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超过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室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八)法人、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因单位工作原因,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已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9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